2014/11/21

台中市聽力師公會 103年第二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 會議記錄

台中市聽力師公會 103年第二屆第次理監事聯席會
一、時  間:民國1031115 下午1400
  二、地  點:麥克菲咖啡館
三、地  址:台中市西屯區大容東一街31  TEL: 04-23207278
、應出席人數:12   理事: 9   監事:  3
    實際出席人數:理事:王立德、林于琪、林筱玫、張憶萍、林麗娟、吳秀娟、蕭純聿。
 監事:魏惠修、李瑞霖、李桂蘭。共三人
               
五、請假人員:周寶宣、蘇美珍。
    缺席人員:無
列席人員:會計魏惠芬
六、主  席:王立德
七、紀    錄:楊幸樺
八、主席致詞:   
   
我們公會與衛福部社家署溝通與多功能輔具資源整合推廣中心合辦的丙類輔具評估人員課程,經過漫長的兩個半月的六、日休假裡面,會員終於在11/8.9日全部連同實習完成整個訓練,但是需要經過社家署審核之後在明年才會發放證書(過程冗長),各位通過的學員也會首次拿到背面印有每一節課後考試的成績單(證書背面)。也期盼有致從事社福這塊的學員能進入各區的輔具中心(桃園缺人),來服務這些身心障礙者(聽障) ,同時在這次的課程裡,公會也為台中市聽力師公會的會員申請教育積分達七十多個學分,幾乎6年的積分數在一年裡就幾乎修滿了一半(六年150個學分)
  
也期盼會員在未來的日子裡有任何意見都可以來信指導和建議,雖然在聽力所成為特約診所而能申請到健保這一塊尚需努力,以及修法或是成立全聯會讓聽力師權益更上一層,都是我們需要努力的地方,使公會更進一步邁向完善,讓聽力師更具專業薪資更能提高。

九、會務報告:
1.100.02.14103.11.14止】會員總數:63
  本季申請入會:064陳柏宇〈103.07.22〉、065張峵瑔〈103.08.05〉、
                066
林熲齊〈103.08.21〉、067凃茱婷〈103.09.24〉、
                068
陳曉慧〈103.11.06〉、069蔡依婷〈103.11.10〉、
                070
吳家瑜〈103.11.10〉、071 周皆均〈103.11.13〉、
                072
劉美廷〈103.11.14〉、073陳珮慈〈103.11.14〉、
  本季辦理執業:067凃茱婷〈103.09.24〉、070吳家瑜〈103.11.10〉、
                068
陳曉慧〈103.11.10〉、072劉美廷〈103.11.14〉、
                073
陳珮慈〈103.11.14〉、069蔡依婷〈103.11.14
  本季辦理重新執業:
  本季辦理退會: 
  本季辦理歇業:009張峻邦〈103.10.08063丁元保〈103.06.05
  本季退會並辦歇業:
  本季辦理執業變更:黃貞綺〈103.09.30067凃茱婷〈103.09.30
  本季開業會員:009張峻邦〈103.10.10
  本季轉入《一般會員》( 第六章第三十五條第四款 ):無
  其他:無

十、監事會報告:詳如附件一「收支報告書」1030701日至1031031日止。

十一、理事會議討論提案:

提案一:                                            提案人:秘書處
案由:會員林O寰陳情信一案
說明:如附件二內容。許多建議公會也只能傳達上去給學會 ,而學會根本不重視, 也要我們自己想辦法再弄兩個公會後,再成立“全聯會”才有發聲的可能,否則公會一再承文衛署或衛生局,根本他們回文也只是說“知道此事!待審”…然後就沒下文了。

決議: 承文給台灣聽語學會,並建議學會多讓公會知道相關的政策推動與制定,並邀請公會參與衛福部等的會議。


提案二:                                            提案人:秘書處
案由: 2015年兩場研習會與會員大會規劃乙案。
說明: 如案由
決議:
1.
暫定2015/03/15舉辦會員大會,早上由林O寰講師上ABR課程,下午直接舉辦會員大會。
2.2015/9/20日舉辦全天6-8小時的研習會
3.請總幹事連絡學術委員長周老師研擬。



十二、臨時動議:
提案:下次理監事開會日期
說明:如案由
決議:請總幹事統計每位理監事可開會時間。預計在2014/02/282014/03/07





十三、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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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各位先進平安:

自從101710日內政部發布實施新制《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臨床實際使用至今已經超過兩年,我身為聽力師暨丙類輔具評估人員,發現許多此表在丙類輔具人員可評項目的設計不良;這段時間以來我一直有許多修改倡議,但意外地發現丙類輔具評估人員或聽力師跟社家署之間不存在有效管道!我曾向聽語學會反應,學會過­了一年後回覆說無能為力;我曾向台中市聽力師公會反應,公會回覆說無能為力;我曾向彰化縣輔具資源服務中心反應,中心回覆說無能為力;我曾向社家署溝通與輔具資源推廣中心反應,結果也是沒有下文(註一)。每天我看著補助基準表,看到的都是全國有多少資源浪費掉,沒有提供民眾有效服務,心中非常不忍,所以現階段我只能把我的想法努力傳達給各位先進,期待有人碰巧有我所無法掌握的人際網路,能夠影響到相關規定的主事決策者。

一、助聽器補助之年齡特殊限制

現行助聽器補助相關規定第四條第六款規定「初次申請時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且非低收入戶者」的補助上限,此款規定係為了排除自然老化聽損者,認為此類自然老化聽損者或其子女應對其老年生活擔負較多的照顧義務,不應瓜分社會福利資源。我對此規定精神沒有異議,但是我認為現行落實此精神的方法不妥。因為是否為自然老化致聽損者,應該要以聽損發生的年齡作為判別標準,而不是初次申請助聽器輔具的年齡。

例如一位四十歲時取得身心障礙證明b230(聽障)者,因為他當時覺得自己收入可以負擔,補助金額對於高階助聽器所佔比例低,而補助流程又相當耗時,所以自從取得身心障礙證明後一直都是自費購買助聽器使用;直到這名個案六十五歲後,突然遭遇經濟上的變化,而無法再自行負擔助聽器支出,故開始申請補助──這才發現他因為六十五歲之前都沒有提出申請,導致他此時能獲得的補助金額產生額外限制。他過去多年自立其生為政府社福財務節省支出,換來的卻是他自己福利的減縮。

這項規定帶來的效應更多於此。由於無從得知未來是否會有其他輔具補助規定也比照這樣的精神設計,可能會變成輔具評估人員應該要多鼓勵民眾申請輔具補助,「現在用不到的也要去申請,只為了拿到申請通過的記錄,以免多年後要用到該輔具時受到福利限制」,我想這完全就不是相關規定設立的初衷。


建議:此款規定可修改為「初次取得聽障(身心障礙b230)證明時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且非低收入戶者」(用字可能要再做點調整),可更貼近原始立意。

二、C款數位式助聽器功能

現行助聽器補助相關規定第三條第三款規定C款數位式助聽器應符合十四項功能或規格其中的四項以上,此款規定所列的十四項功能或規格有若干重疊或混淆者,應予調整或修改,茲說明如下:

1.關於「具四個壓縮頻道以上」之規格,例如Bernafon廠牌較新款式宣稱採用「Channel Free」無限頻道之壓縮技術,是否符合?精神上應該是符合的,因為「Channel Free」是指「無限(多個)壓縮頻道」的意思,但是用字上是否需要調整以減少歧義?

2. 關於「多聆聽程式」之規格,是否涵蓋僅提供「M/T/O」或「M/M+T/T/O」程式選項的配置方式?精神上應該是符合。

3. 關於「自動情境辨識(切換)功能」,是否包括自動啟動感應線圈之「Auto Phone」功能,或自動調整方向性麥克風模式之「Adaptive Directional」功能?精神上應該是符合。

4. 關於「及無線傳輸系統相容」之規格,原意指的是要跟遠麥(Remote Microphone)系統相容,不規範此遠麥系統要以何種協定傳輸,因此舉凡調頻無線電(FM Radio)、藍芽(Bluetooth)、紅外線(IrDA)或私有2.4GHz/5GHz頻帶無線電等,都符合此項規格。那麼如果是以感應線圈作為橋接手段的無限傳輸系統,是否也符合此項規格?例如使用者在脖子上加掛頸圈,頸圈一端附有FM接收器,頸圈本身則擔任線圈,將訊號傳至助聽器感應線圈接收。精神上這應該是符合「及無線傳輸系統相容」的。但是這麼一來,就會使得「及線圈系統相容」這項顯得多餘,因為線圈系統就是一種無線傳輸系統。

5. 關於「內建實耳測量功能」、「資料記錄」、「學習(可訓練)功能」等三項功能規格,主要的直接受益者並非助聽器的使用者,而是助聽器的服務提供者。換句話說,如果選配介入助聽器的廠商沒有盡責提供完善服務,或者此項選配介入的任務不是由輔具中心執行,則此三項功能規格對於使用者是全然無感的。我認同這三項功能的重要性,但是列在「十四項功能規格取四項」而沒有制定相關的選配介入流程配套,真的是很怪。建議是否把這三項併為一項來描述?


三、助聽器附加功能與耗材

現行《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中,有許多輔具採用「附加功能」的設計,例如輪椅、居家用照顧床等,這是相當好的設計,可以確保有相關特定輔具需求的民眾,確實購入使用相關的輔具功能,我建議助聽器的補助基準設計也應改用這種設計方式,執行效益驗證的時候也纔能真正落實一開始的輔具需求評估,確認是否當初建議個案需搭配的功能,個案有確實使用。我目前想到可以列如附加功能的,有些可以取代原有「C14項功能」的其中若干項目,有些則目前尚未納入補助基準表,茲提出說明如下:

1. 感應線圈。現行補助基準表對感應線圈的規範為A款口袋型助聽器必備,B款無規範,C款列為十四項取四項中;實務上目前的社會文明發展越來越多人使用行動電話而越來越少用家用電話機,行動電話與助聽器連接不能透過感應線圈(因行動電話話筒結構機制不同),而且公共設施硬體空間無障礙的規劃也沒有把舖設線圈納入規範,所以助聽器感應線圈之功能在我國並非每位使用者都能享受其利。另一方面來說,感應線圈本身並非屬高科技輔具介入,如果是有需要用到此項功能的個案,不論是選配A款、B款、C款助聽器應該都要能附加。因此建議把「感應線圈」調整為「助聽器附加功能」,不論是何等級的助聽器,經評估需要後而建議配置,再給予此附加功能部分的補助款項;原有A款必備及C款十四取四的規範則刪除「及線圈系統相容」這項,並調整補助金額。

2. 遙控裝置。現行補助基準表僅C款數位助聽器十四項取四項功能中,列有「及遙控裝置相容」,但是絕大多數的個案購買具備此項功能的C款助聽器後,從未購入遙控裝置,使這項功能形同虛設,只能用來填充功能項目而已。為了落實輔具需求評估,建議將此項功能調整為「C款助聽器附加功能」,經評估需要後建議C款助聽器附加遙控裝置,再多給予此附加功能部分的補助款項;原有C款十四取四的規範刪除「及遙控裝置相容」,並調整補助金額。

3. 骨導震盪器。骨導型助聽器係將一般助聽器改裝電路將輸出喇叭修改為骨導震盪器,骨導震盪器本身是助聽器主機以外的元件,需另外購買及施工修改;現行輔具評估表雖於嬰幼兒版(10號評估報告書)中有建議「骨導型」之選項,但補助基準表中並未納入補助考慮,民眾僅能申請得到助聽器主機部分的補助。另一方面,由於骨導震盪器需要較大功率輸出,目前市面上各廠商主要仍以符合B款之類比型助聽器充當主機部分,因此雖然骨導型助聽器的使用者多為符合現行助聽器補助相關規定第四條第五款「十八歲以下或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學校日間部就學者」之規定,補助上限單耳二萬元,雙耳四萬元,實務上此類個案若為一般戶,補助金額往往僅能獲得三千五百元(B款單耳補助金額,配戴骨導震盪器之耳無法再配戴助聽器主機),權益相差甚鉅。為了保障個案權益,及考慮現實生活中的助聽器產品研發實況,建議將骨導震盪器增設為「助聽器附加功能」,不論是何等級的助聽器,經評估需要後而建議配置,再給予此附加功能部分的補助款項;原有各款助聽器的補助金額再酌以調整。

4. 防水防塵能力。現行輔具評估表雖於嬰幼兒版(10號評估報告書)中有「個案流汗量大,助聽器易故障」之需求建議,其實成人助聽器使用者也常有這類需求,但是在現行補助基準表並未納入補助考慮。為了落實輔具需求評估,建議將防水防塵能力(例如可使用「IP67」防水防塵係數規範)增設為「助聽器附加功能」,不論是何等級的助聽器,經評估需要後而建議配置,再給予此附加功能部分的補助款項;原有各款助聽器的補助金額再酌以調整。

5. 電池。現行輔具評估表雖於嬰幼兒版(10號評估報告書)中有「極重度聽損,需使用強力型(675號電池)助聽器」之需求建議,此建議項目係限定特定的電池規格,未來可能隨著電池科技發展而不敷使用,建議比照輔具補助基準表中電動輪椅電池之規格認定,以電量描述之(675號電池之電量為650 mAh),即建議改稱「需使用強力型(電池電量≧650 mAh)助聽器」,並建議將此增設為「助聽器附加功能」,不論是何等級的助聽器,經評估需要後而建議配置,再給予此附加功能部分的補助款項。另外,由於助聽器使用者及人工電子耳使用者的電池消耗量並不低,尤其是嬰幼兒族群需整日使用又搭配無線遠麥系統(例如FM調頻輔具),電池耗用量更大,建議考慮將助聽器及人工電子耳語言處理器的電池也比照電動輪椅電池、電動代步車電池,列入補助之輔具耗材項目。

四、其他用語調整
現行助聽器補助相關規定中,第四條第五款的文字斷句容易造成混淆,建議將「十八歲以下或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學校日間部就學者」修改為「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日間部就學或十八歲以下者」。

五、電子型人工講話器
現行補助基準表對電子型人工講話器的規定是要經醫師診斷書註明全喉切除或嚴重呼吸發聲功能障礙,無法透過手術重建改善發聲功能,並經乙類或丙類輔具評估人員開立12號輔具評估報告書。然而在103年度的乙類輔具評估人員訓練及丙類輔具評估人員訓練課程綱要中,都沒有列入人工講話器之評估,反而是依補助基準表不能評估人工講話器的丁類輔具評估人員訓練課程綱要中納入了人工講話器評估。

12號評估報告書除了人工講話器之外,也用於評估各類「溝通與資訊─面對面溝通」輔具,然而這些輔具的指定評估人員係甲類、乙類、丁類,所以丙類輔具評估人員在整個聽力師的養成訓練中未曾接觸過人工講話器,在臨床實務上也從未用過12號輔具評估報告書,在訓練課程中暨沒有學到如何評估人工講話器也沒有學到如何使用12號輔具評估報告書,那麼到底這樣經過「訓練」取得資格的丙類輔具評估人員要怎麼評估電子型人工講話器?社家署多功能輔具資源整合推廣中心日前答覆我說「在實務中學」,但是還是沒有人能說得出來,要怎麼學?跟誰學?可以評的丙類人員去問不能評的丁類人員要怎麼評嗎?這樣很好笑耶。
建議若不是乙類跟丙類人員補充訓練如何評估電子型人工講話器及撰寫12號輔具評估報告書,另一個考慮方向是將此項輔具改為僅依醫師診斷證明書即可。(現行補助基準表內的一般型人工講話器為免評估也免醫師診斷證明書。)

以上,除了歡迎提出回饋討論外,如能指點有什麼正確的管道可以上達社家署天聽,定能使日後的討論研修更透明有效迅速,對民眾、專業人員、政策制定者三方都是利多。



註一:我從多數地方獲得的答覆是,為了要能跟社家署溝通,首先我要想辦法成立兩個地區聽力師公會,接著再成立聽力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然後才能在未來社家署招開會議的時候獲得出席機會;在這些前提實現之前,全國的聽力師跟丙類輔具評估人員都只能逆來順受。
我想表達的重點,主要是在於現行行政結構缺乏透明公開的對話管道,這是遠比補助基準表設計不良更為嚴重的事情。
我不認為完全按照我的提議來修改就一定是好的,同樣地我也不認為總是要「透過立委」來修改,因為每次都這樣做,會更加強必須要透過不正常的關係或管道纔能修改補助相關規定的權力結構。
我認為要產生公開透明的溝通渠道,能夠落實專業人員與利益團體都能及時參與政策制定的系統,這纔是真正重要的事。



  林 O 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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