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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章程


台中市聽力師公會章程 

1000219日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民國1010415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除第六章第三十五條第九款

民國1020428日第一屆第三次會員大會增修第三章第十一條、修訂第六章第三十五條第五款、修訂第六章第三十六條

民國1030209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增修第三章第九條第一款

民國1070304日第屆第次會員大會修第一章總則第三條、第章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章第三十五條第二項

民國1120211日第屆第次會員大會修九條第一款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中巿聽力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Taichung City Audiologist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依據『聽力師法』依法成立,以發展聽力師專業、協助政府建立完善醫療體系、提升全民健康,並促進會員權益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組織以台中行政區域為範圍。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中巿。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發揚聽力師專業倫理及提升聽力檢查等服務品質。

二、促進聽力師專業發展,舉辦學術演講及研討。

三、建議、推行及維護聽力師有關之制度與法令。

四、協助推展全民健康及社會福利事項。

五、維護及增進會員之權益。

六、輔導會員執業並發展聽力檢查技術。

七、促進會員親睦、互助及福利事項,及促進國內外聽力師合作及聯繫。

八、拓展本會與各醫事團體間之合作及聯誼。

九、受理政府及機關團體及社會各界委辦或諮詢之有關事項。

十、協助政府推行法令加強公共衛生與造福社會。

十一、加強或促進聽力師與各醫學界之聯繫。

十二、聽力師糾紛之調查及審議並協助處理。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凡領有聽力師證書且在本區域內執行聽力師業務者,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但領有聽力師證書,未執行業務,且未加入其他聽力師公會者,得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會員時,需填寫入會申請書,連同聽力師證書影本及本人照片各四份,經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納各項費用後始為本會會員。

有下列各項情事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  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二、  被褫奪公權者。

三、  監護宣告者。

四、  官能失效障礙或精神異常不能執行聽力師業務者。

五、  違反聽力師法受處分者。

第九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發言、提案、表決、選舉、被選舉及罷免權

二、享有本會活動參與及福利受益之權利。

三、其他依法應享有之權利。

第十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服從本會之議決事項。

三、按期繳納會費。

四、答覆本會諮詢及調查事項。

五、停業、歇業、變更執業處所等異動時,應向公會登記。

六、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本章程或本會決議之行為者,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或停權之處分﹔但情節嚴重者得由會員大會之決議,將事實證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多以除名處分,並將事實證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有關會員常年會費之繳納,如有一年以上未繳應予停權之處分,如需再次加入時,需繳交所積欠之常年會費後(按季繳交),才得以繼續行使會員權益;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非因歇業、遷移他區執業或遭撤銷聽力師資格處分者,不得無故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被處分或於辦理退會時應繳回一切憑證,如有積欠會費,應以辦理日期為計費日期一併繳清。

第十四條 前條開除會籍之處分,受處分人得在收到處分通知一週內提出申辯,理監事應就其申辯開會審議。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但本會會員超過參佰人時,會員大會得行會員代表制,分區選舉會員代表。會員代表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後,送至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  制訂及修改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及監事。

三、  議決審查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四、  議決有關會員之權利義務事項。

五、  議決財產之設置與處分。

六、  複決理事會之決議案。

七、  會員除名處分。

八、  議決團體之解散。

第十七條 本會設置理事九人組織理事會,並由理事互選常務理事三人,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以得票數多者為當選;監事三人組織監事會,並由監事互選常務監事一人,處理日常監察事務。理、監事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選舉,以得票數多者依序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訂定之,選舉前項理、監事時,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理、監事出缺時依得票數順序遞補,補足原任期。

第十八條 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  執行理事會議之決議

二、  處理日常會務。

三、  對外代表本會。

四、  並應邀列席監事會議。

第十九條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條 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  召集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案。

二、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並編列預算及決算,並向會員大會提出報告。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  財產之管理。

六、  審查會員之入會及會員之處分。

七、  議決會務人員之任免。

八、  處理監事會提出之糾正事項。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會務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向理事會提出糾正事項。

六、  稽核理事會之財務收支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七、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義務職,任期三年,連選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三條 本會理、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解職,遺缺由候補理、監事依序分別遞補之: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因故請辭經由理監事會決議通過,並提請大會追認之。

三、  連續無故曠廢職務達兩次者視同辭職。

四、  處理職務違反法令或其他重大之不正當行為而有損會譽者。

五、  經會員大會議決罷免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視會務需要,聘任會務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聘任之。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由理事會就贊同本會宗旨並願協助本會推展會務之人士中,聘請擔任本會顧問,其任期與該屆理事會相同。

第二十六條 出席中華民國聽力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會員代表,由本會理監事聯席會推派之。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本會員大會分別為定期大會及臨時大會兩種,均由理事會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大會一次,臨時大會於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全體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或監事會之決議得請理事會召集之。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監事會議均每三個月分別由理事長、常務監事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理、監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理事長為召集人,監事會為常務監事召集之。

第二十九條 本會各種會議,除法令及章程另有規定外,均應有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但會員大會就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會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決議會員之停權處分。

三、  理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團體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之決議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三十條 本會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出席,但每位會員僅得接受一位會員之委託,且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三十一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監事應出席監事會,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兩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二條 召開理事會時得邀請常務監事列席,召開監事會議時得邀請理事長列席。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應有理事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決議。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應有監事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六章 經費及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新台幣貳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 常年會費:新台幣伍仟元,入會費以一次繳納為限,常年會費新台幣5,000元以年度計算1次繳清。會員入會時,得根據入會時間,以季為單位減收年費。詳見下表:

第一季入會者繳交年費新台幣伍仟元。

第二季入會者繳交年費新台幣參仟柒佰伍拾元。

第三季入會者繳交年費新台幣貳仟伍佰元。

第四季入會者繳交年費新台幣壹仟貳佰伍拾元。

三、 贊助會員每年贊助一萬元,名額限制在5-8人以下,贊助會員不具會員資格(如選舉權、表決權、罷免權等),只享有參與公會舉辦研習會之資格。

四、 一般會員入會費相同2000元,常年費4000元,一般會員具聽力師資格不需職登,例如老師、助聽器公司從業人員、沒工作之聽力師等等,以增加會員,及給予與會員同等之所有權益。

五、 會員於同一年度內,重複入會者,依上表以季為單位減收年費,轉會時入會費免繳,如中途退會則依常年會費伍仟元按*季比例退費。

六、 贊助費﹕新開業會員每人除入會費外,另繳贊助費新台幣伍仟元整。

七、 基金及孳息

八、 捐款

第三十六條 會員辦理退會時,其已繳納之入會費概不退還。

第三十七條 本會之會計年度自 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八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後,於五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四十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如需另訂施行細則時由理事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制定之。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之,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