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3/04

聽力師離職或歇業時注意事項:

從離職證明日起一個月內必須至衛生局辦理(或台中市府22號窗口)
否則超過一個月辦理會被衛生局開罰一萬元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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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完畢後再到公會---蓋大章

聽力師(醫事人員)歇業登記請檢附:

1.臺中市醫事人員執業執照登錄/註銷/及各項變更申請書(先經公會核章)
2.原執業機構出具離職證明文件影本。
3.醫事人員證書正本(註記後發還)--聽力師證書
4.原核發執業執照正本。


聽力師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前項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聽力師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準用關於執業之規定。
聽力師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

聽力師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
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
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聽力師公會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
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日連續處
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