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衛生局函轉知 有關醫事人員育嬰假超過1年以上應辦理歇業所需證明文件疑義一案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2年12月8日衛部醫字第1121668892號函辦理。
二、按受僱之醫事人員,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逾1年者,仍應依各該醫事人員專門職業法律辦理歇業,前經衛生福利部(前身為行政院衛生署)102年3月4日衛署醫字第1020201143號函釋在案(詳如附件)。
三、考量育嬰留職停薪,屬法律明文規定得申請之社會福利措施,非屬實際離職,自應與員工離職而申請歇業不同,爰以育嬰留職停薪申請歇業者,僅需填具申請書,檢附執業執照及雇主同意留職停薪文件,無須檢附離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