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0/01

【理監事會】101年第一屆第七次理監事會 會議記錄101.09.22


台中市聽力師公會  101年第一屆第七次
理監事聯席會 會議紀錄




一、時  間:民國101年09月22日 下午14時00分整。



二、地 點:古典玫瑰園。

地 址:台中市西區台中港路一段321號。
三、應出席人數:12人 。 理事:9人 ; 監事:3人。
實際出席人數:理事:王立德、李瑞霖、鄭菊娥、張峻邦、林于琪、吳慧玲、李桂蘭、蘇美珍。共8人。
監事:魏惠修、蔡淑貞、林麗娟。共3人。

四、請假人員: 理事:陳静嬅。 總幹事:張憶萍。

監事:無。

缺席人員:無。

列席人員:會計—魏惠芬。

五、主  席:王立德。

六、紀 錄:李瑞霖。

七、主席致詞:



八、會務報告:

1.【100.02.19至101.09.21止】會員總數:40人

本季申請入會:林麗秋〈101.09.05〉

本季辦理執業:張峻邦〈101.09.06〉

本季辦理重新執業:無

本季辦理歇業:王玉屏〈101.08.31〉

本季退會並辦歇業:無

本季轉入《一般會員》( 第六章第三十五條第四款 ):無



九、監事會報告:101年06月16日至101年09月21日止總收入為245488 元,總支出為28801 元,總餘額為216687 元。



十、理事會議討論提案:

提案(一) 提案人:秘書處

案由:聽力所設置收費標準訂定與健保給付乙案。

說明:全國衛生機關尚未訂定收費標準,故本會依據附件所示,各醫院之健保收費給付點數,給予訂定聽力所之收費標準,讓聽力師更有出路,亦讓欲開業之聽力師同仁以為準則。請參閱、【附件一】【附件二】

辦法:各理監事請先事前審議,待9/22理監事會時,表決過後送衛生局審議。

決議: 理事會審議修正通過,逕送台中市衛生局審議。

提案(二) 提案人:秘書處

案由:懇請內政部有關聽力師之各項發文,亦將台中市聽力師公會納入乙案。


說明:許多有關聽力師的相關公文或是會議,內政部及衛生署相關部門,往往忘記發文給聽力師公會,導致聽力師無法在第一時間知悉相關規定或是會議討論之意見參與,因為聽力師公會會員都是臨床醫療機構第一線的人員,有必要第一時間知悉內政部頒布的各項規定以為遵從,故將行文內政部及衛生署相關部門知會。
   辦法:通過後行文內政部及衛生署相關部門。

提案(三) 提案人:秘書處

案由:十一月份聽力師公會【 聽覺輔具原理與實務學】研習會審議乙案。

說明:邀請西門子講師許致偉演講【 聽覺輔具原理與實務學】,預計時間為十一月四日星期日一整天,課程時間與內容如【附件三】。

地點:台中榮總耳鼻喉部會議室(門診大樓4F)。

辦法:1、懇請理監事於當日早上0830到場,共同準備。工作分配如【附件四】。

2、收費標準:會員:300元 ;非會員:500元; 學生:250元;現場報名者:700元(現場報名者提供午餐、講義,但當日講義若不足可於日後再行補齊。)

3.報名方式:

email報名,匯款至公會帳戶《兆豐商銀》

帳號:08309000741

戶名:台中市聽力師公會

匯款後才算報名完成,並請於立即email寄信將匯款後四碼告知公會以利查詢,並至公會部落格上查詢報名名單,報名截止日為(10/19)

4.報名截止日為10/19日(W5),會員如在此日未接獲公會郵件通知(已完成報名程序之通知時,請務必通知公會);截止日再行報名者視同現場報名者:700元。寄給會員報名單要設計 午餐 __葷食 __ 素食

附註:如報名人數超過40人次,另行通知開研習會之地點。故請密切注意公會之通知。

決議:通過,比照辦理。



提案(四) 提案人:秘書處

案由:11/04【 聽覺輔具原理與實務學】研習會招募廠商贊助與廣告乙案,提請理監事會通過。

說明:預計將印製講義,依第一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標準收費辦理『彩色廣告A4大小內頁半頁2000元、內頁全頁3500元、封面與封底內頁為4000元。封底5000元。』,9/25日前email給所有廠商,並請他們於10/19日前回報並寄廣告資料給公會。

決議:通過,比照辦理。



提案(五) 提案人:秘書處

案由:聽語學會日前來函敬邀本會派員參加【101年台灣聽力語言學會國際學術研討會暨會員大會】,並希望本會贈與花籃。

說明:秘書處提報理監事會議議決事項如下:

1.決議花禮金額:1500元、2000元、2500元。

2.決議致禮祝賀單位。(台灣聽力語言學會 或 台灣聽力語言學會暨台灣耳鳴學會)

決議:決議花禮金額為1500元,祝賀單位為《祝台灣聽力語言學會暨台灣耳鳴學會 大會圓滿成功》

十一、臨時動議:

提案一:

案由:1.修訂章程第六章第三十五條第五款《五、會員於同一年度內,重複入會者,依上表以季為單位減收年費,轉會時入會費免繳,如中途退會則依常年會費伍仟元按季(修訂〈原為月〉)比例退費。》

2.修訂章程第六章第三十六條《會員辦理退會時,其已繳納之會費及 (修除)入會費概不退還。》

決議:通過,俟會員大會表決覆議後修正。

十二、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