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時於醫療院所或評估單位之聽力師,於開立「編號9-助聽器」輔具評估報告書中,請確實填列「四、評估結果」之「使用理由」欄位。
「四、評估結果」之「使用理由」欄位,為地方政府審查輔具適配性及補助效益之重要依據。
近期接獲地方政府反映,部分醫療院所或評估單位之聽力師於開立評估報告書時,偶有未詳實田獵獲未填寫「使用理由」之情形。
請各位聽力師,確實依聽覺機能障礙者之實際聽力狀況、溝通需求及生活情境詳實填載,以落實專業評估效益,並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
衛生福利部
發文字號:衛授家字第1150109461A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