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聽力師公會 108年第三屆第九次理監事聯席會
一、時
間:民國108年2月16日下午16時30分
二、地點:承輝聽語中心
三、地址:台中市南屯區大墩路812號3樓
四、應出席人數:12人。實際出席人數:11人
理事:8人;監事:3人
理事:林于琪、聞遠安、張慧珊、蕭純聿、黃慧琪、林麗娟、吳秀娟、李瑞霖。共八人
監事:王立德、蘇美珍、李桂蘭。共三人
五、請假人員:理事:林又榕
監事:無
缺席人員:無
六、主 席:林于琪理事長
七、紀錄:郭禹齊總幹事
八、主席致詞:全聯會進度報告-中華民國聽力師全國聯合會已於108.1.13於台中完成成立大會及理監事聯席會,配合全聯會章程各地區至少有一名理事代表,台中理事代表林于琪理事長,監事代表張慧珊理事
中華民國聽力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108 年度工作計畫
1.爭取聽力業務有關之健保給付
2.拓展本會與相關醫事團體間之合作及聯誼。
新北市二十二大醫事公會聯誼,108 年 4 月 11 日
臺北市二十大醫事公會聯誼,108 年 4 月 20 日
3.協助及輔導會員執業。
4.維護及增進會員之權益。
5.接受機關團體或會員之委託服務及諮詢事項。
6.促進國際醫療機構或團體之連繫合作事項。 IALP 國際會議於 108 年 8 月 18~22 日
7.辦理北中南三區聽力師繼續再教育課程。
九、會務報告:【至107.12.31止】會員總數:62人;故回報至全聯會人數為62人
【至107.1.31止】目前會員總數:62人
執登人數:54人;未執登人數:8人
秘書處進度追蹤:部落格/臉書資訊持續更新中。
部落格廣告-目前承輝聽語中心/小蝸牛聽語關懷協會/上聆助聽科技公司。
常年會費繳費通知:已全數寄出,各單位持續繳費中。
十、監事會報告:
「收支報告書」108年01月01日至108年01月31日止<如附件一>。
十一、理事會議討論提案:
提案(一): 提案人:林于琪理事長
案由:107年度1-12月收支報告書及決算書乙案。
決議:通過,呈請會員大會通過。
提案(二): 提案人:秘書處 案由:108年3月9日主辦 108年在職教育-三合一課程及第三屆第三次會員大會。
說明:108年3月9日星期六 台中福華飯店3MF貴賓廳(台中市西屯區安和路129號)
事前工作:
秘書處/簽到表、退費表、零用金、各種文具、研習證明、繳費証明、紅布條製作、投影片製作、確定桌數、講義於活動前三天mail給參加的會員
活動流程:
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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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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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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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0~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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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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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全體理監事於13:30到場
總籌:于琪
場控:禹齊
紅布條:遠安/又榕
麥克風/電腦/投影片:慧珊
拍照:桂蘭
報到處:簽到-麗娟/純聿;退費- 美珍/怡靜
座位引導:秀娟/瑞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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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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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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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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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質感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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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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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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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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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台中市聽力師公會第三屆第三次會員大會/晚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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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儀:怡靜
場控:禹齊
麥克風/電腦/投影片:慧珊/又榕
拍照:立德/桂蘭
會員報到:秀娟/純聿/遠安
紀念品:麗娟/美珍/瑞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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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通過。
提案(三):
提案人:林于琪理事長
案由:協辦彰化縣聽力師公會研習會乙案。
說明: 是否協辦彰化縣聽力師公會1080519研習會(題目:不同類型的聽能創復健-呂文婉)。
決議:通過,屆時將公告簡章讓會員知悉。
提案(四): 提案人:學術組
案由:下半年度學術課程乙案。
說明: 討論下半年度學術課程時間與主題。
決議:考慮課程的方向需與趨勢接軌,待三月會員大會當日調查滿意度後再討論主題及時間。
提案(五): 提案人:王立德常務監事
案由:呈請全聯會聽力師節更改乙案。
說明: 1、聽力語言學會將聽力師跟語言治療師節定為每年的6月1號。
2、聽力師法是98年1月23日所公布(行政院~衛生福利部)
3、建議聽力師全聯會,將聽力師節更改為每年的1月23日,123自由日也更好記。
2、聽力師法是98年1月23日所公布(行政院~衛生福利部)
3、建議聽力師全聯會,將聽力師節更改為每年的1月23日,123自由日也更好記。
決議:不通過;贊成2票,不贊成3票。
提案(六): 提案人:王立德常務監事
案由:呈請全聯會台灣聽力語言學會分家乙案。
說明: 1、聽力師法跟語言治療師法早已獨立分開 。
2、建請聽力師全聯會,要求台灣聽力語言學會按照聽力跟語言人數比例分家。
3、成立台灣聽力師學會,以便讓聽力師們有專屬的學會舉辦研習會。請聽力師全聯
2、建請聽力師全聯會,要求台灣聽力語言學會按照聽力跟語言人數比例分家。
3、成立台灣聽力師學會,以便讓聽力師們有專屬的學會舉辦研習會。請聽力師全聯
會為聽力師們爭取權益。
決議:不通過;贊成2票,不贊成4票。
提案(七): 提案人:王立德常務監事
案由:呈請全聯會提案修改聽力師法第 四 章 第 31 條乙案。
說明: 聽力師法第 31 條 如下
未取得聽力師資格,擅自執行聽力師業務者,除下列情形外,本人及其雇主各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醫師。
二、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機構在醫師、聽力師指導下實習之各相關系、組、研究所之學生或第二條所定之系、組、研究所自取得學位日起五年內之畢業生。
三、從事助聽器驗配工作之聽覺輔助器從業人員,為執行聽覺輔助器驗配,從事聽覺輔助器評估調整所必要之聽力測試。但於十二歲以下之兒童,應依醫囑為之。聽力師從事前項第三款業務時,免依第三十六條規定處罰。
醫師未取得聽力師資格(為修習過---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聽力學系、組、研究所或相關聽力學系、組、研究所主修聽力學,並經實習至少六個月或至少三百七十五小時),執行聽力師業務者卻不受罰,也就是說醫師可以一邊執業看診,一邊做聽力檢查而不觸法。也因為這樣許多醫院不請聽力師執業,造成聽力師職缺變少,縮減聽力師工作權,全聯會有必要為聽力師們爭取修法。
未取得聽力師資格,擅自執行聽力師業務者,除下列情形外,本人及其雇主各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醫師。
二、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機構在醫師、聽力師指導下實習之各相關系、組、研究所之學生或第二條所定之系、組、研究所自取得學位日起五年內之畢業生。
三、從事助聽器驗配工作之聽覺輔助器從業人員,為執行聽覺輔助器驗配,從事聽覺輔助器評估調整所必要之聽力測試。但於十二歲以下之兒童,應依醫囑為之。聽力師從事前項第三款業務時,免依第三十六條規定處罰。
醫師未取得聽力師資格(為修習過---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聽力學系、組、研究所或相關聽力學系、組、研究所主修聽力學,並經實習至少六個月或至少三百七十五小時),執行聽力師業務者卻不受罰,也就是說醫師可以一邊執業看診,一邊做聽力檢查而不觸法。也因為這樣許多醫院不請聽力師執業,造成聽力師職缺變少,縮減聽力師工作權,全聯會有必要為聽力師們爭取修法。
決議:通過,擬文呈請聽力師全聯會致力修法。
提案(六): 提案人:王立德常務監事
案由:呈請全聯會提案修改聽力師法第二章 第 12 條 第四小條乙案。
說明: 聽力師法第 12 條 聽力師業務如下:
一、聽覺系統評估。
二、非器質性聽覺評估。
三、內耳前庭功能評估。
四、聽覺輔助器使用評估。
五、人工耳蝸(電子耳)之術前與術後聽力學評量。
六、聽覺創健、復健。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聽力師業務。
前項業務,應經醫師診斷後,依醫師之照會或醫囑為之。
提案修改第四小條【聽覺輔助器使用評估】一詞更動為【聽覺輔助器使用驗配及評估】,因為聽力師業務裡無驗配助聽器,沒修過聽力師學分的聽覺輔助器從業人員卻能驗配助聽器。
一、聽覺系統評估。
二、非器質性聽覺評估。
三、內耳前庭功能評估。
四、聽覺輔助器使用評估。
五、人工耳蝸(電子耳)之術前與術後聽力學評量。
六、聽覺創健、復健。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聽力師業務。
前項業務,應經醫師診斷後,依醫師之照會或醫囑為之。
提案修改第四小條【聽覺輔助器使用評估】一詞更動為【聽覺輔助器使用驗配及評估】,因為聽力師業務裡無驗配助聽器,沒修過聽力師學分的聽覺輔助器從業人員卻能驗配助聽器。
決議:通過,擬文呈請聽力師全聯會致力修法。
十二、臨時動議:
提案(1): 提案人:林于琪理事長
案由:協助全聯會推薦儲備評鑑委員乙案。
說明: 醫策會的來函,希望全聯會協助推薦儲備評鑑委員,經討論各公會先推派一名,再經由全聯
會審核乙案。
決議:通過推薦台中榮總李瑞霖聽力師。
下次開會時間暫定為107年 06月15 日星期(六) 下午,另再行文通知。
十三、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