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聽力師公會第一屆第三次會員大會 會議記錄
時間:102年4月28日(日)上午11:00〜12:00
地點:泓品牛排館(台中市中港路一段242號B1)
主席:王立德理事長 司儀:李瑞霖理事 記錄:李瑞霖理事
會員人數:45名
出席會員:33名
壹、會議開始
一、主席致詞
二、來賓致詞
三、常務監事致詞
貳、101年度會務報告
1.
民國101年06月16日 年第一屆第六次理監事聯席會。
2. 民國101年06月19日 陳學聖立委座談會。
3. 民國101年7月11日 衛生署上路的「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以及『身心障礙鑑定人員之資格條件、鑑定方法及鑑定工具』。
4. 民國101年08月19日 2012年新生兒聽力篩檢診斷研討會。
5. 民國101年09月22日 第一屆第七次理監事聯席會。
6. 民國101年10月07日 2012年新生兒聽力篩檢及聽能早期療育研討會(中區)
7. 民國101年10月13-14日 台灣聽力語言學會國際學術研討會暨會員大會。
8. 民國101年10月20-21日 101年度內政部溝通與資訊輔具資源推廣中心教
7. 民國101年10月13-14日 台灣聽力語言學會國際學術研討會暨會員大會。
8. 民國101年10月20-21日 101年度內政部溝通與資訊輔具資源推廣中心教
育訓練計劃聽覺輔具補助新制說明與實務研習(潭子) 。
9. 民國101年11月04日 【聽覺輔具原理與實務】台中市聽力師公會主辦。
9. 民國101年11月04日 【聽覺輔具原理與實務】台中市聽力師公會主辦。
10. 民國101年12月08日 第一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
11. 民國101年12月13日衛生局台中市聽力所聽力檢查收費標準審查會議;其
上限不得超過各醫院健保給付之標準,下限則是以上限之標準打八折為準。
12. 民國102年01月11日 去函懇請學會也幫忙修改聽力師法第23條第三項
12. 民國102年01月11日 去函懇請學會也幫忙修改聽力師法第23條第三項
法條,以利將來開業之聽力所。
13. 民國102年07月27日 聽力師特考最後一次。
14. 民國102年03月10日慶賀並誌禮台中市第一家聽力所成立 承輝聽力所
14. 民國102年03月10日慶賀並誌禮台中市第一家聽力所成立 承輝聽力所
附設語言治療中心(台中市四維街158/160號)。
15. 民國102年03月09日 第一屆第九次理監事聯席會。
15. 民國102年03月09日 第一屆第九次理監事聯席會。
參、102年工作計畫
1.預計今年六月九日與年底12月各再舉辦一次研討會,敬請各位會員期待與踴躍參與。
2.盡力與學會合作,期待聽力師法之修法,以及爭取健保之給付,並讓聽力所得以生存。
(去年12月14日理事長與衛生局通過電話,雖然所有審查委員一致通過聽力師不得收費標準低於下限之提案,但相關聽力師法第23條第三項【聽力所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項目收費】。卻無法罰之,所以只能靠修第23條第三項法條
修改為---聽力所不得違反收費標準,低於下限、超額或擅立項目收費。但對低、中低收入戶、緊急、貧困、義診不在此限。
第32條(受停業處分或廢止執照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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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有機會能讓聽力所免於惡性競爭的未來壓力,所以期盼衛生署還有學會能大力幫忙修法成功,造福聽力師們。)
3.盡力爭取會員之福祉,以及會員遭遇問題之解決;因為從今年最後一次特考完後,預估九月放榜後非聽力師不得從事聽力師業務,將遭遇許多問題,期盼公會能為大家解決問題。
4.繼續與其他公會或學會相關團體聯誼或合作,以增進公會福祉為目的。
5.行文衛生署告知與全聯會醫檢師公會牴觸之情事,並請求確認。
肆、提案討論
提案一
提案單位:監事會
案由:審查101年度收支決算書乙案。
說明:自民國101年01月01日 起至民國101年12月31日 止,財務決算業經102 年
第一屆第九次理監事聯席會決議通過,提請大會審議(參閱第6-7頁)。
決議:通過。(贊成:33人;不贊成:0人)
提案二 提案單位:理事會
案由:審查102年度歲入歲出預算書乙案。
說明:編列本會102年度財務預算,業經第一屆第九次理監事聯席會決議通過,提請大會審議(參閱第8-9頁)。
決議:通過。(贊成:33人;不贊成:0人)
提案三 提案單位:理事會
案由:修改章程第三章第十一條乙案。
說明:增修本會會員未繳納會費辦法,因本會會員未依規定繳納年費,故修訂章程,
辦法:第十一條原文如下: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本章程或本會決議之行為者,按其情
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或停權之處分﹔但情節嚴重者得由會員大會之決議,將事
實證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多以除名處分,並將事實證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修訂為: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並將事實證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有關會員常年會費之繳納,如有一年以上未繳應予停權之處分,如需再次加入時,需繳交所積欠之常年會費後(按季繳交),才得以繼續行使會員權益;連續二年不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決議:通過增修條文。(贊成:33人;不贊成:0人)
提案四
提案單位:理事會
案由:1.修訂章程第六章第三十五條第五款及章程第六章第三十六條
說明:《五、會員於同一年度內,重複入會者,依上表以季為單位減收年費,轉會時
入會費免繳,如中途退會則依常年會費伍仟元按季(修訂〈原為月〉)比例退費。》
2.修訂章程第六章第三十六條《會員辦理退會時,其已繳納之會費及 (修除)
2.修訂章程第六章第三十六條《會員辦理退會時,其已繳納之會費及 (修除)
入會費概不退還。》
決議:通過修訂條文。(贊成:33人;不贊成:0人)
伍、臨時動議:
提案一:
提案人:理事會
案由:行文衛生署告知與全聯會醫檢師公會牴觸之情事,並請求確認乙案。
說明:聽力師法陳述之聽力師業務 與 (102)醫檢全聯字第102068號陳述之業務 有相牴觸之情形,提請會員大會決議是否行文衛生署主張聽力師之業務。
決議:通過,將行文衛生署請求確認。(贊成:33人;不贊成:0人)
提案二:
提案人:理事會
案由:行文學會要求學會發文給衛生署和健保局以及各醫療機構,103.01.23以後如欲做聽力師各項業務,必須有聽力師執照乙案。
說明:如案由。
決議:通過。(贊成:33人;不贊成:0人)
提案三:
提案人:張憶萍
案由:爾後會員大會可否提前數天寄給所有會員開會之提案以及收支報告書之詳細細目,以供會員審查。
說明:如案由。
決議:會員大會之提案同意可提前數天告知會員,但關於公會收支細目寄予會員審查乙案因無他例可循,且稽核財務收支與年度決、預算本應由監事會負責,因此理事長提請所有會員行使投票權決議此案如下
贊成此案:8人 不贊成此案:9人 無意見:16人
→故不贊成提供收支細目給予會員審查。
陸、散會